王吉成律师: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区分和策略

引言

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规定的两种受贿类犯罪。两罪在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吉安地区在反腐斗争中,涉及两罪的辩护。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区分和策略作系统分析。

一、受贿罪的法律框架

(一)受贿罪的概念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国家工作人员;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4.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需要同时具备。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1.主管的便利;2.管理的便利;3.经手的便利;4.其他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本罪的核心要件。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为他人谋取各种利益。谋取利益的认定:1.谋取利益的真实性;2.谋取利益的种类;3.谋取利益与职务行为的关联;4.谋取利益的时间。谋取利益是本罪的客观方面。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框架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

"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关系密切的认定:1.亲属关系;2.朋友关系;3.同学关系;4.同事关系;5.其他密切关系。关系密切的认定是本罪的关键。

(三)"利用影响力"的认定

"利用影响力"是指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影响力利用的认定:1.基于亲属的影响力;2.基于朋友的影响力;3.基于同学的影响力;4.基于其他关系的影响力。影响力利用是本罪的核心。

(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利益。不正当利益的认定:1.违反法律的利益;2.违反政策的利益;3.违反程序的利益;4.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本罪的核心要件。

三、两罪的区别与辩护

(一)主体方面的区别

两罪的主体区别:1.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两罪的主体不同。

(二)行为方式的区别

两罪的行为方式区别:1.受贿罪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三)影响力的区别

两罪的影响力区别:1.受贿罪是基于本人的职务权力;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基于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两罪的影响力来源不同。

(四)量刑的区别

两罪的量刑区别: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量刑较重;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量刑相对较轻。两罪的量刑存在差异。

四、辩护切入点的体系化

(一)"主体"否定的辩护

"主体"否定的辩护:1.不是国家工作人员;2.不是关系密切的人;3.不是近亲属;4.属于其他原因。"主体"否定是从根本上否定本罪。

(二)"职务便利"否定的辩护

"职务便利"否定的辩护:1.不存在职务便利;2.职务便利与受贿行为无因果关系;3.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4.属于其他原因。"职务便利"否定是从客观方面抗辩。

(三)"影响力"否定的辩护

"影响力"否定的辩护:1.不存在影响力;2.影响力与受贿行为无因果关系;3.属于正常交往;4.属于其他原因。"影响力"否定是从客观方面抗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谋取利益"否定的辩护

"谋取利益"否定的辩护:1.不存在谋取利益;2.谋取的是正当利益;3.谋取利益与受贿行为无因果关系;4.属于其他原因。"谋取利益"否定是从主观方面抗辩。

五、典型类型的辩护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型案件的辩护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型案件的辩护:1.职务便利的审查;2.谋取利益的审查;3.因果关系的审查;4.数额的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涉及多个辩护方向。

(二)"近亲属受贿"型案件的辩护

"近亲属受贿"型案件的辩护:1.亲属关系的认定;2.影响力的认定;3.因果关系的审查;4.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近亲属受贿是特殊情形。

(三)"情人受贿"型案件的辩护

"情人受贿"型案件的辩护:1.情人关系的认定;2.关系密切的认定;3.影响力的认定;4.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情人受贿是新兴的案件类型。

(四)"离职后受贿"型案件的辩护

"离职后受贿"型案件的辩护:1.离职的认定;2.离职前职务便利的认定;3.离职后利用影响力的认定;4.因果关系的认定。离职后受贿具有特殊性。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正常人情往来"的处理

"正常人情往来"的处理:1.人情往来的真实性;2.数额的合理性;3.与职务行为的关联;4.与谋取利益的关系。正常人情往来是重要的抗辩理由。

(二)"借贷关系"的处理

"借贷关系"的处理:1.借贷的真实性;2.借款的合法性;3.借款与受贿的区别;4.借款的归还。借贷关系可以作为重要的抗辩。

(三)"单位受贿"的处理

"单位受贿"的处理:1.单位受贿罪的认定;2.单位与个人受贿的区别;3.单位受贿的辩护;4.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区分。单位受贿是特殊的受贿形态。

(四)"斡旋受贿"的处理

"斡旋受贿"的处理:1.斡旋受贿的认定;2.斡旋行为的界定;3.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4.斡旋受贿的辩护。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特别形式。

七、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某局长涉嫌受贿案。我重点开展"职务便利"否定的辩护:1.论证行为不具有职务便利的体现;2.论证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3.提交相关证据;4.争取无罪。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某局长妻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我重点开展"关系密切"否定的辩护:1.论证夫妻关系不属于"关系密切";2.论证谋取利益与影响力无因果关系;3.提交有利证据;4.争取无罪或较轻判决。法院最终从轻处罚。

【亲办案例三】吉安市某国企高管涉嫌受贿案,被告人主张是借款。我重点开展"借款"真伪的辩护:1.审查借款的真实性;2.审查借款的数额与频率;3.审查借款的归还情况;4.争取不予定受贿。法院最终部分支持辩护意见。

八、辩护的延伸问题

(一)"受贿罪"立法的完善

"受贿罪"立法的完善:1.罪名体系的优化;2.量刑幅度的合理;3.新型受贿的应对;4.与监察制度的协调。立法的完善是反腐的重要方面。

(二)"利用影响力"理论的运用

"利用影响力"理论的运用:1.影响力的认定标准;2.影响力的证据;3.影响力的辩护;4.与监察调查的协调。影响力理论是辩护的重要工具。

(三)"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1.监察调查的成果运用;2.刑事司法的独立审查;3.证据的转化;4.辩护权的保障。监察与司法的衔接是重要的实践问题。

(四)"反腐败"与"辩护权"的平衡

"反腐败"与"辩护权"的平衡:1.反腐败的正当性;2.辩护权的重要性;3.两者的平衡;4.制度的完善。反腐败与辩护权的平衡是刑事司法的重要方面。

结语

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区分和策略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两罪的辩护应当以"主体""职务便利""影响力""谋取利益"等核心要素为切入点,从主体否定、职务便利否定、影响力否定、谋取利益否定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方案。律师应当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也应当关注职务犯罪辩护的特殊性,为当事人权益保护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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