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骗取出口退税罪与税收征管犯罪辩护

引言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税收犯罪,是经济犯罪中的重要类型。吉安地区在出口贸易、外贸企业中,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和税收征管的案件时有发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骗取出口退税罪与税收征管犯罪辩护作系统分析。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框架

(一)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假报出口"的认定

"假报出口"是指虚构出口事实、虚报出口数据等欺骗手段。假报出口包括:1.虚构出口业务;2.虚报出口数量;3.虚报出口金额;4.其他欺骗手段。

(三)"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假报出口以外的欺骗方式:1.伪造单证;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与他人合谋骗税;4.其他方式。其他欺骗手段的范围广泛。

(四)"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数额标准:1.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2.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以上。数额标准是入罪的关键。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

(一)"骗税"行为否定的辩护

"骗税"行为否定的辩护:1.不存在骗税行为;2.属于正常的出口退税;3.属于政策理解错误;4.属于退税计算错误。"骗税"行为否定可以从根本上否定本罪。

(二)"假报"否定的辩护

"假报"否定的辩护:1.不属于假报;2.属于真实的出口业务;3.属于合理的数据差异;4.属于其他原因。"假报"否定是出罪的重要方面。

(三)"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

"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骗税故意;2.属于政策理解错误;3.属于工作失误;4.属于其他原因。"主观故意"否定可以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四)"数额"辩护

"数额"辩护:1.未达到数额较大;2.数额计算方法错误;3.部分税款已退还;4.已退税款应当扣除。数额辩护影响量刑。

(五)"从犯"的辩护

"从犯"的辩护:1.未参与决策;2.仅起次要作用;3.受他人指使;4.分赃较少。"从犯"辩护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三、税收征管犯罪的法律框架

(一)"逃税罪"的特殊规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了"初犯免责"条款。

(二)"抗税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抗税罪是税收犯罪中较为严重的类型。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虚开发票"相关犯罪

虚开发票相关犯罪包括: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虚开发票罪;3.伪造发票罪。虚开发票相关犯罪是税收征管的重要领域。

四、税收征管犯罪的辩护

(一)"逃税"行为否定的辩护

"逃税"行为否定的辩护:1.不存在逃税;2.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3.属于合理的税务安排;4.属于其他原因。"逃税"行为否定可以从根本上否定本罪。

(二)"欺骗、隐瞒"否定的辩护

"欺骗、隐瞒"否定的辩护:1.不属于欺骗;2.不属于隐瞒;3.属于正常的信息披露;4.属于其他原因。"欺骗、隐瞒"否定是出罪的重要方面。

(三)"初犯免责"的辩护

"初犯免责"的辩护:1.属于初犯;2.已经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已经受行政处罚;4.五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处罚。"初犯免责"是重要的出罪理由。

(四)"抗税"否定的辩护

"抗税"否定的辩护:1.不属于暴力或威胁;2.属于一般的不配合;3.属于对税务争议的处理;4.属于其他原因。"抗税"否定是出罪的重要方面。

(五)"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

"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逃税故意;2.属于过失;3.属于政策理解错误;4.属于其他原因。"主观故意"否定可以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五、辩护切入点的体系化

(一)"主体"辩护

"主体"辩护:1.不是纳税人;2.不是扣缴义务人;3.不是单位直接责任人;4.属于其他身份。"主体"辩护是从根本上否定本罪。

(二)"主观"辩护

"主观"辩护:1.不具有税收违法的故意;2.属于过失或误解;3.属于其他原因。"主观"辩护是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三)"行为"辩护

"行为"辩护:1.不存在违法行为;2.属于合法行为;3.属于正当行为;4.属于其他行为。"行为"辩护是从客观方面否定本罪。

(四)"后果"辩护

"后果"辩护:1.未造成税款流失;2.税款已追缴;3.损失与行为无因果关系;4.情节显著轻微。"后果"辩护影响定罪量刑。

(五)"程序"辩护

"程序"辩护:1.税务机关程序的合法性;2.涉嫌犯罪移送的合法性;3.证据收集的合法性;4.程序的时效性。"程序"辩护是综合辩护的重要方面。

六、典型类型的辩护

(一)"外贸企业"骗税案件的辩护

"外贸企业"骗税案件的辩护:1.出口业务的真实性;2.退税申请的合法性;3.单证的真实性;4.数额的准确性。外贸企业骗税案件是常见情形。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骗税案件的辩护

"生产型出口企业"骗税案件的辩护:1.自营出口的真实性;2.代理出口的合法性;3.货物的真实性;4.金额的准确性。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辩护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三)"贸易型出口企业"骗税案件的辩护

"贸易型出口企业"骗税案件的辩护:1.货权的真实性;2.货物流的真实性;3.资金流的真实性;4.单证的真实性。贸易型企业的辩护涉及"四流一致"。

(四)"小规模纳税人"逃税案件的辩护

"小规模纳税人"逃税案件的辩护:1.纳税义务的认定;2.申报义务的履行;3.数额的认定;4.初犯的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辩护涉及税务专业知识。

七、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某外贸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我重点开展"真实出口业务"辩护:1.论证出口业务是真实的;2.提交出口单证;3.提交出口货物的证据;4.论证退税申请的合法性。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某企业涉嫌逃税案。我重点开展"初犯免责"辩护:1.论证属于初犯;2.协助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协调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4.提交相关证据。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亲办案例三】吉安市某企业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案。我重点开展"转移隐匿"辩护:1.论证不存在转移隐匿;2.论证系正常的商业行为;3.提交相关证据;4.争取不予定罪。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八、辩护的延伸问题

(一)"两法衔接"的辩护

"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辩护:1.行政程序是否完整;2.涉嫌犯罪移送的合法性;3.证据转化的合法性;4.时效性问题。"两法衔接"是税收犯罪辩护的重要方面。

(二)"税务合规"的建议

"税务合规"的建议:1.完善税务管理制度;2.规范税务申报;3.建立合规培训;4.定期合规审查。税务合规是防范税收犯罪的基础。

(三)"专业律师"的运用

"专业律师"的运用:1.税务专业律师的协助;2.会计师的协助;3.税务专家的辅助;4.跨学科合作。税收犯罪涉及专业问题,需要专业律师。

(四)"认罪认罚"的运用

"认罪认罚"的运用:1.真诚认罪认罚;2.积极补缴税款;3.争取从宽处理;4.与退赃退赔配合。认罪认罚是税收犯罪案件的重要辩护策略。

结语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税收征管犯罪辩护是经济犯罪辩护的重要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骗税和逃税案件的辩护应当以"欺骗手段""主观故意""数额"等核心要件为切入点,从行为否定、主观否定、初犯免责、程序辩护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方案。律师应当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也应当积极推动企业税务合规建设,为防范税收犯罪风险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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