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和"网络暴力"犯罪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犯罪类型。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相关案件呈高发态势。吉安地区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平台的运用过程中,涉及网络寻衅滋事和网络暴力的案件时有发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与网络暴力犯罪的辩护作系统分析。
一、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框架
(一)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可以适用于利用网络实施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应当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构成本罪需要满足:1.利用信息网络;2.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情节严重;4.破坏社会秩序。
(二)"网络寻衅滋事"的方式
"网络寻衅滋事"的方式包括:1.在网络上随意辱骂、恐吓他人;2.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3.在网络上恶意炒作;4.利用网络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方式多样。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包括: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2.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3.恶意炒作,引发公共事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破坏社会秩序"的认定
"破坏社会秩序"包括:1.破坏公共场所秩序;2.破坏网络空间秩序;3.引发社会恐慌;4.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网络空间也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
二、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辩护
(一)"网络"行为否定的辩护
"网络"行为否定的辩护:1.不属于利用网络实施;2.属于正常的网络行为;3.不具有网络传播性;4.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网络"行为否定可以争取无罪。
(二)"寻衅滋事"行为否定的辩护
"寻衅滋事"行为否定的辩护:1.不属于寻衅滋事;2.属于正常表达;3.属于合理批评;4.属于正常商业竞争。"寻衅滋事"行为否定是出罪的关键。
(三)"情节严重"否定的辩护
"情节严重"否定的辩护:1.未达到情节严重;2.情节显著轻微;3.影响范围有限;4.未造成实际危害。"情节严重"否定可以出罪。
(四)"社会危害性"否定的辩护
"社会危害性"否定的辩护:1.未破坏社会秩序;2.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3.不具有社会危害性;4.属于言论自由的合理范围。"社会危害性"否定是从根本上否定本罪。
(五)"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
"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2.属于正常的表达;3.属于合法的维权;4.属于其他原因。"主观故意"否定可以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辩护
(一)"网络暴力"的法律界定
"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谩骂、诽谤、造谣、曝光隐私等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或社会评价降低。"网络暴力"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包括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
(二)"侮辱罪"的辩护
"侮辱罪"的辩护:1.不具有侮辱的故意;2.属于正常的批评;3.属于合理表达;4.情节显著轻微。侮辱罪的辩护需要准确把握言论自由的边界。
(三)"诽谤罪"的辩护
"诽谤罪"的辩护:1.不属于捏造事实;2.属于合理怀疑;3.属于正常评论;4.未达到情节严重。诽谤罪的辩护需要准确把握事实与评论的边界。
(四)"寻衅滋事罪"的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1.不属于寻衅滋事;2.属于正常表达;3.未达到情节严重;4.未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的辩护需要避免口袋化倾向。
四、网络言论的边界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区分
"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区分:1.目的不同(言论自由是表达,网络暴力是攻击);2.方式不同(言论自由是理性,网络暴力是恶意);3.后果不同(言论自由无恶意后果,网络暴力有损害)。区分关系到罪与非罪。
(二)"合理怀疑"与"造谣"的区分
"合理怀疑"与"造谣"的区分:1.是否有事实依据;2.是否经过合理核实;3.表述方式是否夸大;4.是否具有恶意。区分关系到诽谤罪的辩护。
(三)"批评"与"侮辱"的区分
"批评"与"侮辱"的区分:1.内容是否针对事实;2.表述方式是否过激;3.是否使用污言秽语;4.是否具有贬损人格的目的。区分关系到侮辱罪的辩护。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1.通知删除义务;2.协助调查义务;3.信息管理义务;4.其他法定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网络暴力辩护相关。
五、典型类型的辩护
(一)"微博微信"言论的辩护
"微博微信"言论的辩护:1.言论的真实性审查;2.言论的目的审查;3.言论的影响审查;4.言论的法律责任。微博微信是网络言论的重要载体。
(二)"短视频"言论的辩护
"短视频"言论的辩护:1.内容的事实性审查;2.评论的合理性审查;3.传播的影响审查;4.法律责任的认定。短视频是新兴的言论载体。
(三)"网络直播"言论的辩护
"网络直播"言论的辩护:1.实时性的认定;2.言论的真实性;3.言论的合法性;4.言论的法律责任。网络直播是新兴的言论形式。
(四)"网络评论"行为的辩护
"网络评论"行为的辩护:1.评论的真实性;2.评论的合理性;3.评论的目的;4.评论的法律责任。网络评论是网络言论的重要形式。
六、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某网络用户涉嫌寻衅滋事案,被指控在微博上多次辱骂他人。我重点开展"言论自由"辩护:1.论证属于正常的批评;2.论证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3.论证未破坏社会秩序;4.提交相关证据。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某网络大V涉嫌诽谤案,被指控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我重点开展"事实"辩护:1.论证言论基于事实;2.论证不具有捏造事实的故意;3.论证属于合理怀疑;4.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诽谤罪。
【亲办案例三】吉安市某网友涉嫌侮辱他人案,被指控在微信群中多次辱骂他人。我重点开展"情节"辩护:1.论证情节显著轻微;2.论证未造成严重后果;3.论证取得被害人谅解;4.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从轻处罚。
七、辩护的延伸问题
(一)网络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网络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电子数据的固定;2.网络言论的截取;3.网络身份的核实;4.网络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证据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要方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1.协助调取证据;2.协助身份核实;3.协助删除违法信息;4.其他协助。律师可以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
(三)自诉与公诉的区分
自诉与公诉的区分:1.侮辱、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2.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属于公诉案件;3.自诉与公诉的程序不同。区分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方式。
(四)民事赔偿与刑事辩护
民事赔偿与刑事辩护:1.被害人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民事赔偿与刑事辩护可以配合;3.赔偿的争取有利于刑事辩护。民事赔偿是网络暴力案件的重要方面。
结语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与网络暴力犯罪的辩护是网络犯罪辩护的新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网络犯罪辩护应当准确把握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边界、言论自由与犯罪行为的边界,准确区分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律师应当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也应当积极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为净化网络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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