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辩护与出罪路径

引言

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是《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吉安地区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疗教育等领域,涉及介绍贿赂和行贿的案件时有发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经验,对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辩护与出罪路径作系统分析。

一、介绍贿赂罪的法律框架

(一)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类犯罪的特殊罪名。

(二)"介绍贿赂"的认定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包括:1.介绍行贿对象;2.沟通行贿事宜;3.撮合行贿与受贿;4.其他介绍行为。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包括:1.介绍贿赂数额较大;2.介绍多人贿赂;3.介绍重大贿赂;4.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

(四)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的量刑:1.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介绍贿赂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介绍贿赂罪的量刑相对较轻。

二、介绍贿赂罪的辩护

(一)"介绍"行为否定的辩护

"介绍"行为否定的辩护:1.不属于介绍行为;2.属于偶然的介绍;3.属于一般的朋友介绍;4.未起到撮合作用。"介绍"行为否定是出罪的重要路径。

(二)"情节严重"否定的辩护

"情节严重"否定的辩护:1.未达到情节严重;2.介绍金额较小;3.情节显著轻微;4.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否定可以出罪。

(三)"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

"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1.不知道是贿赂;2.被欺骗介绍;3.不具有介绍贿赂的主观故意;4.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主观故意"否定可以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四)"从犯"的辩护

"从犯"的辩护:1.未起到主要作用;2.受他人指使;3.分赃较少;4.属于执行者。"从犯"辩护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辩护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三、行贿罪的法律框架

(一)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对行贿罪的处罚。

(二)"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利益。不正当利益包括:1.违法利益;2.违规利益;3.违反程序取得的利益;4.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给予财物"的方式

"给予财物"包括:1.直接给予财物;2.通过第三人给予财物;3.给予财产性利益;4.其他给予方式。给予财物的方式多样。

(四)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1.一般情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增加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四、行贿罪的辩护

(一)"不正当利益"否定的辩护

"不正当利益"否定的辩护:1.属于正当利益;2.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3.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4.属于依法应当取得的利益。"不正当利益"否定是从根本上否定本罪的核心。

(二)"给予财物"否定的辩护

"给予财物"否定的辩护:1.未给予财物;2.属于正常的馈赠;3.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4.属于合法的礼尚往来。"给予财物"否定可以出罪。

(三)"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

"主观故意"否定的辩护:1.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2.不知道是行贿;3.属于被索贿;4.属于其他原因。"主观故意"否定可以从主观方面否定本罪。

(四)"数额"辩护

"数额"辩护:1.未达到入罪标准;2.数额计算方法错误;3.部分款项不应当计入;4.已退还的部分应当扣除。数额辩护影响量刑。

(五)"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辩护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五、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一)与受贿罪的区别

介绍贿赂罪、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介绍贿赂是介绍人,行贿是行贿人,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方式不同;3.侵犯客体不同。区分关系到定罪。

(二)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是单位);2.行为方式不同;3.侵犯客体不同。区分关系到定罪。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存在区别。两罪的辩护策略不同。

(四)数罪并罚的情形

数罪并罚的情形:1.行贿后又介绍贿赂;2.介绍贿赂后又行贿;3.其他情形。应当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

六、典型类型的辩护

(一)"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辩护

"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辩护:1.招投标程序合法;2.未谋取不正当利益;3.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4.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工程招投标是行贿的高发领域。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辩护

"政府采购"领域的辩护:1.政府采购程序合法;2.未谋取不正当利益;3.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4.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政府采购是行贿的高发领域。

(三)"医疗教育"领域的辩护

"医疗教育"领域的辩护:1.未谋取不正当利益;2.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3.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4.不构成行贿。医疗教育领域的行贿案件较为敏感。

(四)"金融信贷"领域的辩护

"金融信贷"领域的辩护:1.信贷程序合法;2.未谋取不正当利益;3.属于正常的商业关系;4.不构成行贿。金融信贷领域的行贿案件需要专业知识。

七、典型案例的辩护解读

【亲办案例一】吉安市某工程承包人涉嫌行贿案。我重点开展"不正当利益"辩护:1.论证属于正当的工程款结算;2.不违反法律、法规;3.属于合法的债权;4.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行贿罪。

【亲办案例二】吉安市某介绍人涉嫌介绍贿赂案。我重点开展"介绍"行为辩护:1.论证不属于介绍行为;2.论证属于偶然的朋友介绍;3.论证未起到撮合作用;4.提交相关证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亲办案例三】吉安市某企业负责人涉嫌单位行贿案。我重点开展"被索贿"辩护:1.论证系被索贿;2.论证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3.提交相关证据;4.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从轻处罚。

八、辩护的延伸问题

(一)监察调查阶段的应对

监察调查阶段的应对:1.依法配合调查;2.保留相关证据;3.咨询律师;4.行使陈述申辩权。监察阶段的应对关系到后续辩护效果。

(二)涉案财物的处理

涉案财物的处理:1.违法所得的追缴;2.合法财产的保护;3.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理;4.返还程序的运用。涉案财物的处理关系到当事人权益。

(三)"主动交代"的争取

"主动交代"的争取:1.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3.揭发他人犯罪;4.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主动交代"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四)企业合规建设

企业合规建设: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2.规范商业行为;3.开展合规培训;4.建立监督机制。合规建设是防范行贿风险的基础。

结语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辩护与出罪路径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领域。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两罪的辩护应当以"介绍"行为认定、"不正当利益"认定、"给予财物"认定为核心,从主观故意辩护、数额辩护、"主动交代"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方案。律师应当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也应当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为防范贿赂风险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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